农民工突发脑溢血!巨额医药费应该工地老板承担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打工赚钱养家难
风吹日晒不怕苦
就怕自己倒下,家庭没了支柱
当病痛袭来
谁能为我提供保障?
说法君这就给您分析分析~
农民工在工地突发脑溢血,工地老板应该承担医药费吗?
A1:
您好,工地老板是否承担是要区分情况的。
工伤的认定首先是需要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农民工工作性质往往不是很稳定,往往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给他们支付工资的都是没有用工资格的个人,并且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都是跟工地走,工期少则也就一两个月,所以在认定劳动关系上有些困难。往往是雇主—雇员侵权责任关系,对损害后果是要区分责任的,突发脑溢血,一般还是属于自己身体本身的原因,工地的因素往往比较小或者没有,医药费的承担就根据双方的过错因素去判断了。
但有些农民工是属于劳务公司管理的,或者能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关系确立就比较容易。如果认定了农民工和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视同工伤:(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受伤害。根据此条的规定,如果该农民工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并且48小时之内死亡可以视同工伤,工地老板就要承担责任的。否则的话,是不能认定工伤的,工地老板也就不承担医药费。
突发脑溢血,大部分原因还是自己身体的问题,所有劳动者都要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应该有全面了解。毕竟工作只是一时的,自己身体才是一辈子的。
2
请问某银行摊派保险任务到员工人头,不完成的就要员工自己掏钱买,是否合法?另外单方面取消周六周日休假,由白天上午9点直到晚上9点,不算加班,餐费自理,是否合法?
A2:
您好,您以上描述的情况是属于违法的。
摊派保险任务到员工,不完成则员工自己掏钱购买的行为是违法的。《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虽然单位和员工之间是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是此管理只能基于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管理也是要求员工履行劳动义务。而员工购买保险是和单位形成的一种平等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主体是立于平等地位,员工有权拒绝单位这种“强卖”保险的要求。保险任务完不成,只能由单位内部设定制度进行考核。如果单位以员工不购买保险为由,说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的,也是不予认可和支持的,以此为由辞退员工的,属于违法辞退。
如果你们单位属于标准工时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的内部规定是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的,你们超出标准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其实是属于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你们可以根据加班的时间,按照上述三中加班情况主张加班费。
如果您和单位没办法对此问题协商解决,建议您可以搜集证据,比如工作安排表,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3
Q3A3:
您好,可以认定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您这种情况属于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到暴力等伤害。至于这个伤害是来自于单位员工以外的人导致的,还是单位内部员工导致的,都属于此款规定的范围。
对此情况,单位是要积极给你申报工伤的,此后对于你的伤情,是需要去劳动部门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来承担你的工伤赔偿。
4
Q4
A4:
您好,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该条款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约定,平常的周末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是要区分开的,法定节假日既然叫法定,是法律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必须要放假的。周末非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然后安排补休、调休,是可以不支付200%的加班费的,但是遇法定节假日是必须要安排休息的,如果安排加班,也不能以补休、调休代替,只能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300%加班工资。
如果您和单位没办法对此问题协商解决,单位拒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建议您可以搜集证据,比如值班安排表,值班工作安排,考勤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5
Q5A5: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有限信息,你们这个事情属于雇佣关系,您作为雇主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此类案件情况比较多样,存在一定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们和水泥师傅之间是成立雇佣关系的,虽然水泥师傅请的小工并不是你们授意而为,但是这个小工工作的目的也是在给你们家房子进行装修施工,并且你们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不要这名小工去施工,因此你们是有责任的。
如果报酬是经由水泥师傅支付,那么水泥师傅对于这个小工受伤也是要承担责任的。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是根据责任各方的过错来确定的。如果小工有过错,根据各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小工自己没有过错,由您与水泥师傅来承担。
感谢值班律师:
(李正霞 湖北武汉)
工作需要全心奉献
但更要保护好切身权益
说法君与您一起同行
实习小编 | 马嘉阳
实习法务 | 申德杰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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